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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销售
发布时间:2007-5-17 下午 02:43:08   浏览次数 次   来源:临沂市房产局   【字体:

近几天,不断接到市民反映有些开发企业公开向社会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引起我局高度重视,并已责令其立即停止售房、纠正错误。 

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临沂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审批制度”的要求,申请购房时,“申请人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临沂市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公示审批”,“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仍符合购买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意见、住房困难的程度及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进行分配”。符合购房的,“按不低于基准房价的50%确定预交房款”,“持市房产局统一开具的预交房款通知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预交房款手续,实行统一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使用”。 

在此,我局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炒卖经济适用住房,一经查实,我局将进行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欢迎广大市民监督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有关建议和咨询请及时和我局安康居住工程管理科联系。

咨询电话:8219625;投诉电话: 821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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