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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租)经济适用房需提交的资料
发布时间:2008-3-26 下午 05:46:37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本地   【字体:

  (一)、申请购(租)经济适用房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标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7]45号)文件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具有临沂市城区(建城区)内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属房改房的需按原价扣除折旧后退回原产权单位;(3)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2.3万元。 
办理程序: 
  一、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批文下达后,市房产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该项目的相关房产信息。 
  二、符合购买条件的城区居民可到市房产局领取《临沂市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填表说明;也可在临沂市房产政务网(www.lyfdc.gov.cn)上下载。 
  三、申请人根据填表要求填好表格后,携带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户口本和身份证需带原件和复印件)交市房产局(或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将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三个条件对材料进行初审。 
  四、初审合格的,将专门组织人员到档案室对申请人填报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档核实。 
  五、调档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部分信息在新闻媒体和临沂市房产政务网上公示七日,七日内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落实后仍符合条件的,由安康科根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年龄、户口来临时间、购房要求等条件进行分房。 
  办理时限: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 
  收费标准:不实行收费。 
  (二)、申请廉租住房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标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根据《临沂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7]95号)文件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具有本城市现状建成区的常住户口且居住5年以上,户主为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 
  (1)经批准轮候排序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补贴协议)。 
  (2)申请家庭根据居住需要自行到市场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持相关材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申请家庭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下列材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①补贴协议;②出租人在房产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③出租人身份证明;④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临沂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办理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收到相关情况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帐户。 
  (4)租赁住房补贴每3个月核发一次,申请家庭调整租赁住房的,须及时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并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办理时限: 
  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收费标准:不实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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